为进一步提升中央电视台广告服务水平,促进广告脚本咨询服务的规范、有序、专业、高效,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广告脚本包括广告文案、分镜头脚本、样片,广告脚本咨询服务对象限于拟在中央电视台投放广告的客户。
第二条 广告经营管理中心监审部审查科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暂行标准》对所送广告脚本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条 广告代理公司送审广告脚本的形式可为广告文案、分镜头脚本或样片。送审脚本时需提前准备与广告内容相关的证明类资料,并一并提交。送审广告文案之后是否需要继续送分镜头脚本、送审分镜头脚本之后是否需要继续送审样片,应视《广告脚本咨询意见书》审查员具体要求而定。因未按要求送审导致的广告成片审查未通过的,责任应由广告代理公司自行承担。
第四条 广告代理公司应严格执行《广告脚本咨询意见书》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后的脚本需再次送审,直至审查员确认无任何修改意见后再出成片。因未按《广告脚本咨询意见书》修改而导致的广告成片审查未通过的,责任应由广告代理公司自行承担。
第五条 广告脚本咨询的操作流程
1.广告代理公司媒介员将广告脚本上传至ADM系统,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保证录入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并提交审查。广告脚本文件最大不超过130M。业务流程详见附件:《广告脚本咨询操作手册》。
2.审查科相关行业审查员审查,填写《广告脚本咨询意见书》提交审批。
3.审查科科长审批《广告脚本咨询意见书》。为保证广告脚本咨询意见与广告成片审查意见一致性,在必要时,审查科科长应向监审部主任请示广告脚本咨询意见。
4.咨询意见结果查询。所有提交咨询的脚本,均在3个工作日内给出咨询结果。
5.在广告成片正常送审时,媒介员可在素材提交审查之前将审过的脚本关联到该素材上。在脚本咨询通过后正式送审广告素材时,媒介员应将脚本关联至素材。
6.关联广告主。由于脚本咨询过程中的广告主可能尚未与广告中心发生业务往来而不在ADM系统内,媒介员当初创建脚本时仅填写了“备注广告主”,但随后广告主在系统中进行了注册,此时媒介员可在咨询过程中或者咨询结束后,为脚本选取广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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